第九十四条

有效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息、互联网络、信件等方式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