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章 公众参与和公共服务第八十八条有效交通枢纽、公共交通站点、出租小汽车停靠点以及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人行过街设施的设置,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事先听取公众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八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