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有效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向车辆登记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本市道路运输单位所属营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负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自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确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市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暂停办理该单位新增运输车辆业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