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不服从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的指挥或者阻挠道路交通安全督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一百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