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项目应当与配套建设的道路、公交场站、人行过街设施等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