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有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导致交通事故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一百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