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交通规划设计和交通影响评价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时,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提交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大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