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有效供电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绝提供专用电源,或者采取停电措施未按照规定通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7日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