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剑江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