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喀什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街区(街巷)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传承利用办法,支持鼓励守正创新、活化利用喀什古城历史文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