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