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结论和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作出审计结论和意见书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