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实施村集体财务审计,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通知送达被审计单位,并指派至少二名审计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搜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会议记录和实物等,对不能或者不宜提取的,进行复制、拍照或者制作书面说明;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所作的记录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四)审计终结应当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