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对查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丢失、损坏的,应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