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