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土地监察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土地监察制度,加强对土地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素质。土地监察人员应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任用。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土地监察标志,出示土地监察证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