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土地监察制度,加强对土地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素质。

土地监察人员应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任用。

土地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土地监察标志,出示土地监察证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