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凡用任何方式,以财物为注争输赢的,均为赌博行为;凡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的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等,均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