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二)收受、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私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