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结案后,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结案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抄送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