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监察条例/第五章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第三十条有效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结案后,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结案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抄送有关部门。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