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