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