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医师、护士、康复医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支持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健康宣教、营养指导、中医养生保健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