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依法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医疗资源利用有较大空间的医疗机构,可以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签约医疗机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安排医疗卫生人员上门,也可以根据需求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分院或者门诊部,安排医疗卫生人员常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有关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