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医养康养结合第五十二条有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依法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医疗资源利用有较大空间的医疗机构,可以转型开展康复、护理以及医养结合服务。签约医疗机构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安排医疗卫生人员上门,也可以根据需求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分院或者门诊部,安排医疗卫生人员常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有关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的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