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