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