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五十八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和督办工作,发现下级人民政府负责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事实不清、责任不明或者包庇、袒护有关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令纠正或者建议重新组织调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