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二)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依法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
(三)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