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于涉及多个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检查,避免重复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