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学校、医院、养老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各类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主体、承重结构和消防设施;
(二)容纳人数符合核定数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
(三)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从业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
(六)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