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风险。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评先选优等激励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生产经营单位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