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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效

档案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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