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库房的电器设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和电器安全保护状况。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存放易燃易爆以及与档案无关的物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