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 库房档案安全保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库房的电器设备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和电器安全保护状况。库房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存放易燃易爆以及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