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九条已修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修饰、洗刷、消毒,保持整洁完好。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