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城市垃圾管理实行收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前款规定,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