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违反前款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