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设置牌匾、标识等,应当符合市容规划要求;尚未制定规划的,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违反前款规定,设置牌匾、标识等不符合规划或者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