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建筑物上设置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地名、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的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