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