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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已修改

在公共场所、单位庭院、临街建筑设置的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出现破旧、污损的,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复、粉刷。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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