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已修改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