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表决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的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单,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被罢免或者辞职的,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