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