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在代表中提名。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名。

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