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