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年度全市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交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处理。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