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