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传播公众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擅自更改内容和结论的;

(二)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未按照要求传播的;

(三)传播虚假公众气象预报的;

(四)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