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示范区建设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在示范区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规定。

因推行制度创新、重大改革等举措,需要在示范区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分规定的,执委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