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与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批。

跨区域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由本市有关部门与江苏省、浙江省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联合印发。

青浦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