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治理体制第十六条已修改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建立示范区统计制度与统计工作协作机制。执委会会同江苏省、浙江省、本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聚焦高质量、一体化、生态绿色和社会评价等核心发展指标,制定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发布反映示范区整体发展状况和趋势的发展指数。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