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般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四)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名单草案;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