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